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事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一)与省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省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省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省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省质监部门,省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省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部门通报,省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省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省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省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省公安机关依法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省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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