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hanfei202.banzhu.net/article/hanfei202-13-152571.html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产品质量法。
http://hanfei202.banzhu.net/article/hanfei202-13-152576.html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民法通则。
http://hanfei202.banzhu.net/article/hanfei202-13-152578.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http://hanfei202.banzhu.net/article/hanfei202-13-152580.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hanfei202.banzhu.net/article/hanfei202-13-152582.html 二、相关的证据。
1、奶粉的包装袋。
2、购买奶粉的小票,若遗失的找出售者出具购买证明。
3、若出售者仍在出售同一序列号、批号奶粉的,可以买若干回来加以印证。
4、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5、家属陪护的误工时间及家属的收入证明。
6、其他的证据。
三、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2、家属陪护的误工费,或聘请家政的护理费。
3、家属往返的交通费,发生的住宿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必要的营养费。
6、如致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7、如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8、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
2.给你一个参考:200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消费和谐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经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将“消费和谐”确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2007年年主题。
一、“消费和谐”年主题的涵义和重要意义
“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消费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消费”的范畴。“和谐”是一种理念,更是对目前消费领域提出的要求。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消费和谐”确定为2007年年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而且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消费和谐”。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这对突出的矛盾,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消费和谐”,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是保护人权,“保障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诉求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进而提高消费者对政府的满意度。总之,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检验我们这个市场经济是不是成熟、社会是不是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二)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是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中央经济工作会会议提出“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中央提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是基于当前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国内消费需求相对不足问题在加剧的情况提出来的。内需不足,一方面说明,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不尽合理;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消费领域存在着许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之有钱不愿消费和不敢消费。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调整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使之协调发展,从而增加居民收入;更要消除消费领域的不和谐因素,使消费者放心消费。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就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入手,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指导居民特别是农民科学消费,最终达到扩大内需的要求,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是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2008年,奥运会将在我国北京举行,这是一次向世界展示中国形象的一次盛会,我国的消费环境将面临一次考验。在世界各国纷纷提出经济和消费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势必影响中国的形象,有必要加以改进。我们提出“消费和谐”年主题,既是倡导一种新的理念,更是为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年主题的活动之中,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召开创造一个良好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是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我国已经走过二十二年的光辉历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参与下,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为新时期消协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就是要倡导一个新的工作理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特别是在解决各种消费争议中,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主动,依法办事,妥善处理。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工作的大局。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以和解促和谐,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议中,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防止工作上的片面性,最终达到消费和谐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的主要安排
(一)组织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对“消费和谐”重要性的认识。 “消费和谐”年主题,是2007年工作的主线,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中消协和各地消协要广泛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消费和谐”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1、召开2007年“消费和谐”年主题发布会。中消协将于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2007年“消费和谐”年主题发布会,同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消费者、基层消协的代表和新闻媒体,就年主题的目的意义、提出依据、主要活动等内容进行座谈,拉开2007年“消费和谐”年主题的序幕;动员全社会树立“消费和谐”的理念,积极参与到年主题的活动之中,共同营造“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
2、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消费和谐”年主题。一是中消协将在“3·15”期间联合全国消协组织,组织开展“全国消费维权调查活动”,并公布调查结果。二是中消协将邀请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人士参加,举办“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三是中消协将组织开展“全国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评选活动,表彰社会各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要通过咨询服务、印发宣传资料、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宣传“消费和谐”年主题。
(二)开展“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系列活动。消费领域出现的不和谐因素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是诸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经营者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缺失,是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增进企业社会公德和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是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矛盾的基础。中消协将开展以下活动:
1、举办“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中消协将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专家学者,联合举办“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同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推出《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导则》。
2、对《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导则》进行细化,就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条件、标准等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建立《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导则标准条件及评估办法》,并在部分大中企业进行试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企业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消费和谐”环境。
3、组织开展“倡导和解,促进和谐”活动。中消协将倡导并推动大中企业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企业责任意识,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有效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三)开展以提高消费者素质,成为自主自立自觉的消费者为中心的系列活动。消费者素质的提高,是“消费和谐”的重要方面,消费者素质提高了,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和权益受损;权益受到损害,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觉处理好消费者与社会自然的关系等。
1、组织召开“消费和谐与消费者社会责任研讨会”。中消协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全国消费者组织,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消费和谐与消费者社会责任等有关问题,进入深入的研究讨论。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推出《消费者社会责任导则》。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在消费和谐中的社会责任,引导消费者在伸张并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自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自主自立自觉的消费者,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3、依据《消费者社会责任导则》组织编写《中国消费教育大纲》和教材,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建议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职能,政府有关部门又是市场和公共事业的监督管理者,其作用在实现“消费和谐”中至关重要。根据《消法》规定的消协组织“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进出建议”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
中消协将联合全国消协组织,组织开展“全国消费维权调查”活动,明确全国消费维权形势和状况,并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立规建议,推动政府依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农村消费维权活动。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但农村消费市场存在问题相对较多,消费维权工作比较薄弱,假冒伪劣商品上山下乡,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膜经常出现,市场环境不容乐观。中消协在明年的工作中将重点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1、组织开展“消费和谐”与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上,结合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状况,制定和推出加强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措施,为农村消费者办实事,促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开展。
2、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消协组织网络,广泛设立“一会两站”,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咨询,妥善解决有关消费纠纷。
3、进一步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服务网络,通过广播电视、办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
4、建立农村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网络,组建农村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农村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社会监督。拟在明年上半年召开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组织开展“消费和谐”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的开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为“消费和谐”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消协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全国消费者组织,组织开展“全国消费和谐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推动“消费和谐”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企业、消费者进行表彰。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中消协将通过新闻媒体提出批评甚至揭露。
三、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
“消费和谐”年主题的提出,不仅是对全国消协组织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更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各级消协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工商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争取他们对“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的指导、关心和支持。各地消协组织要根据当地情况,把“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作为消协组织一年工作的主线来抓,把年主题活动渗透到消协的各项工作之中,周密组织、精心安排、突出重点、抓好落实。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年主题活动之中,不断推动年主题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消费和谐”年主题宣传口号
1、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 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3、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4、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6、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7、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8、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9、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0、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1、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2008年年主题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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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15sc.org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 (2008-3-4 12:29:30) 来源:本网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
一、年主题的涵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主题的主要内容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三、积极开展年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拉动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安排全国经济工作目标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改善消费环境。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并且对国家立法、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还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提出了要求。这些都说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推动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是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发展,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的需要。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大致经过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部门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继续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行政保护的同时,应加大社会保护的力度,动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自觉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去年中消协开展了“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推出了《良好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通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使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
四是改善消费环境,迎接并保证2008年国际奥运会胜利召开的需要。目前我国消费环境,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积极参与下,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农村,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问题还屡禁不止,消费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问题,消费浪费资源、消费破坏环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另外,我国将在2008年举办国际奥运会,如果上述问题不认真的对待和解决,也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3.加强立法完善,加强食品质量监督,严惩假冒伪劣商品,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每一个生产流程,对有关责任人严惩。提高消费者保障宣传,拓展投诉途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重视及时处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