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认为俗影响礼,礼是为了改变俗,礼是俗的进阶目标,是俗更高的体现。
俗是有高低贵贱的,正是由高低贵贱的存在,才导致礼的产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
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扩展资料:
人民网:儒家人文观
周代以后的中国人的确对一切政治哲学所由产生的普遍疑问很敏感——人为何要服从,或为何应服从一个政权以及对其如何制约。
然而,儒学的设想所反映出的人文主义倾向就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回应:结构松散的联邦制周朝的衰亡。
作为抽象可能性的公平或自由,作为政治条件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的起源或政治合法性的来源,这些问题并没有像西方政治思想中所表现的那样,以同样的方式或在同等程度上表现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中。
儒家设定,大多数人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种社会的不平等不仅反映社会的必然性,而且和事物的自然秩序相一致。不平等与其说是人为的、强制的,不如说是自然的,这种不平等首先体现在最自然的原型是古老的家庭中。
虽然儒家意识到对家庭的孝和对社会或国家的忠,在行为上是不可能一致的,但他们并未(像洛克在第二篇论文中所区别的那样)在天然、个体的父亲权威和作为各种不同“政权”统治者的政府之间做出区别。
在儒家看来,政治权威无须他人,诸如被奉若神明的统治者或使王朝世代相传之人的认可,只要权威具有内在的道德品质,那么就像维系家庭权威一样,自然会得到认可。
儒家认为,不平等的根据,在于自然赋予人的社会能力有差异。一个人在社会和政治关系中的等级地位不仅依赖年龄、性别或门第关系,也取决于他的社会能力。一个人的地位受其所能发挥的作用限制。
孟子以辩护士的方式,有点夸张或至少简化了这一问题:在人的天赋问题上,儒家的观点并不明确。孟子对劳心者和劳力者泾渭分明的判断划分,成为帝国衰落时代士人文化恒久不变的庇护者,也应对另一成为儒家信条的格言负责。
人性善。就是说,所有人天生就有正确行事的原初意识;所有人都能不凭理性而直觉地做出道德选择,并因此而适应社会生活。但是按这种理解,社会就不是一种损害和抑制个人利益的交易契约,而毋宁是人类存在的自然、基本的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儒家人文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