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开完了想改名字怎么办

如题所述

办了出生证明还可以改名字。

若需要更改名字,可以在给孩子办理户口后,再到户籍部门申请更名的,不可以未办理入户直接更改名字。监护人为孩子办理入户以后,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名字更改手续: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6、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单位人事部门的人事档案证明。

改名字需要的材料证明如下:

1、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证明父母、子女身份的证明材料。例如,家庭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

3、证明子女姓名变更的事实、依据以及理由的相关材料;

4、两张一寸本人近期照片;

5、为孩子改名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改名字的限制条件:

1、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2、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3、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更名的注意事项: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5、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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