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保健对象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医疗照顾。个人补助:二类保健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医疗照顾:保健对象就医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先由医疗保险基金解决,门诊和药店费用的报销应先扣除个人账户部分扣除2000元,其余部分凭医院门诊发票和药店刷卡条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凭“济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清单”和“医院住院发票”按比例报销。
二类保健。副局级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在县级单位担任过正职的离休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6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待遇。
二级保健对象要达到什么级别:
1、在职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含到龄已改任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时间满八年(军转干部在部队任行政正团级职务及在地方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累计满八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
2、在职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和正处级领导职务时间累计满十年(军转干部在部队任行政正团级职务及在地方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十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
3、在职时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退休干部。
4、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且连续聘任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包括返聘、退休人员)。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人员保健待遇的通知》第二条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保健待遇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7级、18级的离休干部,由二类保健调整为一类保健。
2、1942年12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二类保健调整为一类保健。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由二类保健调整为一类保健。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6级的离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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