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未满半年怎么办居住证

如题所述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的办理跟你在当地居住时间关系不大: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2、仿佛租赁合同(要有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已购买房屋证明、房产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单位
用工证明包括法人的相关信息
上述2、3、4项只需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可以申领居住证。一是达到居住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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