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交个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合伙企业是交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组织,具有人合的团体性,属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取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对照下面五级计算个人所得税:
1、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
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
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税收入额-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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