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从未开过发票这种算不算偷税漏税

如题所述

如果是商家,不给顾客开发票算偷税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扩展资料

案例:厦门收据代替发票物业费"潜规则" 或涉嫌偷税漏税

“即便开了发票,业主也不会拿着发票去报销,收据、发票对他们来说一个样。”记者昨日就“交物业费为何不给开发票”的问题进行采访时,在物业公司工作近10年的吴先生透露,很少有物业公司在收费时主动给业主开具发票,主动索要发票的业主并不多。

吴先生说,物业收取的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都是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价格,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改变标准,只是提供服务,其中的利润本来就很少;而且,物业公司的收费率也不可能达到100%,甚至有些社区连40%的收费率都达不到。“如果再算上税费的话,物业公司生存实在是太困难了。”

因此,业主如果没有提出要求,物业一般就会直接开收据,如果业主有报销要求,再拿收据到总公司去换发票。

由于被举报的业委会账册不全,无法确定成本费用金额,海沧区地税局稽查局决定,将该小区业委会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同时,按其“税后利润”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就该业委会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以自制专用票据向业主开具物业费、公维金一事,地税部门认定该业委会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地税部门对该业委会做出查补税(费)7.98万元,责成该业委会补代扣代缴税款6245.71元,加收滞纳金1.82万元,处罚款3.19万元,合计13.63万元的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厦门收据代替发票物业费"潜规则" 或涉嫌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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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05
1.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1. 偷税情节严重是指:其一,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数额的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这说明行为人明知故犯,主观恶意较大。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2. 偷税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十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14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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