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些,如何

如题所述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现实现营改增,汇总一下,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到底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行税额

6.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况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 开具错误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除外),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6.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7.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8.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1.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不得抵扣的计算方法: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适用税率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五、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差额征收: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差额计征。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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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3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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