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我认为上法院是没用的,现在的中国法律都是执行难,还是找报社电台比较好,是那种法制节目的,我们有这个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别怕他们报复,上了电视或报纸,他们就不敢乱来了。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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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5

国务院:完善防治工程款拖欠长效机制-工保网

工程款拖欠问题,是建筑业沉疴宿疾之一,也是岁末年初各有关部门的重点整治对象。2018年11月9日的国常会要求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2019年1月9日的国常会则从防欠角度再出“重拳”:地方政府专项债募集资金要优先用于在建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支持规划内重大项目及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等。

2018年11月以来,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督促工程款清欠问题的进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也开始积极采取措施清理被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如2019年1月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明确拖欠工程款将被列入“黑名单”,且将不允许开工新建项目。

当前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业主欠央企、央企欠民企、民企欠民工”的四角债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向承包单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造就了垫资施工现象的大量出现;而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导致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无论是面对建设单位垫资施工的要求,还是应对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都表现弱势。

此次总理在国常会中提出的完善长效机制,便为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防治机制提供了政策建议。

1

健全防治欠款法律体系

防治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须立法先行。

当前,工程款拖欠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第十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不难看出,现行法律仅有对于工程款拖欠的事后惩戒细则,尚未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而完整的防治欠款法律体系,应包括基础法律、市场监管法规以及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等,这样才能构建起统一、明确和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

现下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纠纷也体现出了法律条文的不尽完善。如法律实务中,常常出现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而发包人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或是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这一纠纷“来源”于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情况,承包人依法具有顺延工期的权利:承包人需提供停工通知等证据,以享受与通知义务相对应的停工权利;而承包人选择了垫资施工的话,则属于对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按期向发包人交付工程。事实上,垫资施工常常是建筑企业能够获得工程项目的关键,因此某种程度上这一条文未能够协调好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强化建设资金监管工作

防治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其次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总理此次在国常会中要求的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便是政府监管在防治欠款工作的重要措施。这是对2006年住建部等《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再次强调,也是对由于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监管不力,使得工程款无法支付的风险通过垫资施工方式由建设单位转嫁给施工单位的重点指摘。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中对于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作出的规定,以及最新修改中对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的创新应用,也是主管部门为监管建设资金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与此同时,为对行政监管手段作出补充,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还明确要求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当然,指导文件与实践制度间还有很长距离。如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尚处于“样板引路、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探索阶段,这一国际先进做法在我国的普及程度还不足以构建起经济防治体系。

3

规范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在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监管之中,最关键的便是应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之分。预付款是在工程建设开始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和中间结算款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款则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此次总理在国常会中强调的提高支付工程进度款最低比例要求,便是针对这一制度提出的防治措施。

立法先行,监管辅助——构建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防欠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市场信用体系,也是清欠防欠所提出的紧要任务。通往零欠款的路,任重而道远!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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