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县级有人大常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