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当事人之一的话,我劝你尽早和对方分手。
有一个学校里一名高中女老师与男学生产生恋情,这段恋情因遭到学生家长的反对,女教师还因此丢了工作。
对此,该校有关负责人证实了师生恋一事,但称学校没开除女老师,只是把女老师“调离”学校,劝其回老家休息一学期。不过,以后该老师也将不再回学校任教了。学校的解释太暧昧,而事实上,对于师生恋,不必这么暧昧,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大中学校大都有禁止“师生恋”的规定,严禁教师和学生有任何的浪漫或两性关系。而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利益回避原则”,即如果教授(教师)与本校学生有恋爱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对这名学生的学业评价、荣誉评定,由此出现不公平。
如果发生师生恋,要避免产生利益牵连,就必然做出选择,要么教师选择离开,要么学生退学(转学),而由于学校与教师有聘用合同,所以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其行为进行约定。
这比空谈什么感情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就是对于已经成人的大学生,美国学校也是采取这种处理方式,这并没有引起教师和学生的不满。
事实上,在国外,制订学校的管理规章时,“利益回避”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比如,明确规定,学者担任校长后,不得再从事学术研究,避免校长动用行政权和学术权为自己谋求教育利益和学术利益。
这种利益回避,实则限制了校长的权力,从而做到学校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师生恋”也是如此,本来,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感情,他人不得干涉,可是,由于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中,这种特殊的感情,完全可能破坏评价体系,所以,是应该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