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三个阶段要协调发展

如题所述

矿产勘查工作过程在我国目前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其工作内容和目的任务,在前一章中已作了说明。

矿产勘查的协调发展原则不仅要求矿产勘查与先行的基础地质工作和后续的矿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协调发展,而且还要求矿产勘查本身内部各个工作阶段之间要协调发展。

矿产勘查三个阶段协调发展要求有三:第一,前一阶段工作必须先行于后一阶段工作;第二,前一阶段工作必须为后一阶段工作准备后备基地;第三,前一阶段工作能为后一阶段工作准备好可供选择的后备基地。

要使三个阶段协调发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从矿产勘查工作的全局出发,按科学的比例,搞好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分配;第二,要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不能只顾眼前所需,不顾长远发展,重勘探、轻普查。

在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之间的关系处理方面,我们有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其中主要表现为重勘探、轻普查。这一方面因为普查找矿难度大、见效慢。另一方面因为勘探投入的力量大、耗费投资多,但从技术上看相对容易,出成果快,易为社会所了解。因此,勘探工作易为人们所重视,而对勘探能否持续顺利进行的基础工作则往往被忽视。这样做的结果是眼前一阵子日子好过,但勘查工作因没有后备基地而缺乏后劲,造成整个矿产勘查工作被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两个时期。一是“大跃进”时期,注重抓了已知点的评价勘探,而忽视新点的发现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2年地质部党组曾在广州召开了区调普查工作会议,强调了区调、普查,从而在20世纪60年代前期普查找矿出现了较好的局面。另一个时期是70年代后期,也因偏重于勘探而出现后备基地紧张的情况。对此,孙大光部长代表部党组在1980年南京会议上,提出了“加强普查、控制勘探”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普查工作的开展。通过对40年来矿产勘查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从当前地质工作实际状况出发,地矿部党组于1989年苏州会议上,提出了“保证基础、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方针,这个方针正确地体现了矿产勘查协调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对此,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予以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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