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丰满理想”和“骨感现实”如何相衔接,或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对“人”及其参与性的重视不足。
从截至目前的一些实践运作情形去观察,特色小镇建设对于“产业”非常重视,但对于“人”的位置这一点,尤其是在地居民权益维护和保障方面,在官方版“特色小镇”实施意见中,依然较为模棱两可。须知,在“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地方民意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合作是影响小镇未来的一个重要变项。
关于“特色小镇”主体,官方说法有:企业为主模式(如山南基金小镇);政府和企业相结合双主体模式(如云栖小镇)。而“特色小镇”管理者目前依然是传统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台湾经验,在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即它们是谁的“小镇”,谁是“小镇”长期建设的主体,比如,是产业资本者,政府项目打造者,抑或是包括在地居民在内全体使用者。再如,建设主体如何行使建设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及“小镇”建设资源分配以什么为基准点进行配置和协调等等。
概而言之,截至目前,在“特色小镇”选取和建设过程中,在地居民并未被有效“赋权”,也欠缺参与“小镇”建设的有效渠道。而“厚植人力”才有助于地域活力永续发展的实现。
2.地方经济重建的动力在于地方社会的重构。
承上,倘若纵观台湾和日本的地域活化实践,不难发现,大致均体现为,一个地域在经历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后都走入了一个经济放缓阶段,都面对着重重社会问题,都是对经济环境、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如何能够更加和谐有序发展的社会性反思与结晶。实际上,浙江推出“特色小镇”的背景与此有着类似相关性,即助推新常态下经济社会转型压力,寻求新际遇与相应发展空间,例如,从“块状经济”历史迈入“小镇模式”未来。但是,真要实现这类转型发展诉求,在地域活化路径认识方面则有待于深化,比如,关于“地方经济重建的动力在于地方社会的重构”的社会学解读。
特色小镇专业规划机构前瞻产业研究院指出:“特色小镇”建设不只是物理空间的建筑聚合,也不只是一个产业(聚合带)的经营,还是融含有地方社会协力治理的地域再生与活化。以首批37个小镇名单为例,其实,官方“特色小镇”名单公布仅仅只是“建设”的开始,而不是“建设”的结果。“特色小镇”建设当是一个可持续、不断发展的事业,而非毕其功于一役的(产业)项目,而且,此种延续性可以依据需求改变而更新变化。地域活化和再生不只是景观格局的塑造,也不只是特定产业的复苏或开拓,还要能脚踏实地为在地民众提供生活的便利与舒适,在这其中,镇区同一地域空间的社会文化再生意义并不亚于其经济再造功用价值。
其次,一定意义上,台湾在地方振兴过程中曾经浮现过“空间性和社会性隔阂”问题,也是浙江“特色小镇”建设在推进过程中最值得警惕的问题之一。参照台湾新竹科技城案例,可以知晓,自上而下的政府决策与“小镇”在地居民意愿(利益)关系如何平衡梳理,是未来“特色小镇”建设的一大挑战。这一点,对于以7大领域高科技产业类型为主“特色小镇”而言格外重要,这是因为,这种类型“特色小镇”很多是“新鲜制造”的产物。其中“外地”和“在地”之间需要磨合之处特别多。如果不能满足镇区这两类人群的真实需求(如教育、医疗、住房、休闲等),则不仅难以获得他们的支持,甚至可能在开发过程中导致对镇区原居民既有生活空间使用性的某种压迫,制造出新的不平等。
再次,以振兴产业为手段去活络地方经济的思路和实践自是没错。可以见到,在目前,整体上,“特色小镇”建设以“产业高值化”为轴心,并且,既有“特色小镇”建设有产业取向、环境取向,但在“使用者参与”和“参与式设计”方面欠缺较大,如果长期缺位,将无助于可持续性经营运作。这是因为,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小镇”不只是载有经济价值的容器,也是载有社会意义的介质。
同时,也正是基于“地方经济重建的动力内嵌于地方社会的重构”这样一种判识,我们才担心,“特色小镇”建设有沦为一项仅着力于产业复苏振兴的经济工程,而非致力于地域活化可持续性的社会暨文化改造事业。由于重建地方社会生活和推进“地方质量”的提升,将有助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和升级,在“特色小镇”兴建过程中,除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之外,镇区人口规模和结构,空间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盘活,乃至镇区认同都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重组过程。不论哪类“特色小镇”建设,如果关涉的地方社会重组问题无法得以有效解决,那么,地方经济重建的努力极可能虎头蛇尾,半途而废,无助于推动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