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二、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三、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扩展资料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2、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3、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4、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在部队立过功受过奖,并且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待遇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