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出意外,责任谁来担?

如题所述

李某是姜某公司员工,两人是亲戚。2020年11月上班期间,李某受姜某邀请,为其私人住宅清理建筑垃圾。在清理楼上垃圾过程中,李某坠地受伤。双方酿成纠纷后,李某诉至法院。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行为的这种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虽与电工工程承包人朱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但其施工范围并不包括光纤打洞,因此王某的打洞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系该工程承包人刘某的雇佣人员,王某自愿、无偿打洞行为的最终受益人为刘某,故被帮工人刘某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往往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无法确定主体、失踪难以找到,或是第三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形,使帮工人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在此情况下,帮工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这里,被帮工人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为公平责任,“适当补偿”的范围要考虑被帮工人的受益情况、第三人的赔偿情况、帮工人的损害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这一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了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损害后获得救助的可能性,体现了法律对帮工人的保护以及对社会成员之间互助行为的支持。
助人为乐本是好事,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保护,进行安全指导。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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