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如题所述

青海省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确保节能法规的有效执行,推动全社会节能和节约,以及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指的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旨在督促企业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罚。县级以上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部门负责全省计划,并由省节能监察办公室负责日常监察。

节能监察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监察过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公民、法人可以对违法节能行为举报投诉,接受举报的节能监察单位需设立举报渠道。

节能监察覆盖多个方面,如投资项目节能论证、淘汰限制使用的能源设备、能源管理岗位设置、能源效率标准执行等。节能监察对重点用能单位,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实行重点监察,其他单位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监察方式包括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现场监察需通知被监察单位,监察人员需记录详细情况并由双方确认。节能监察针对特定情况,如重大节能变化、浪费能源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规,监察单位将发出整改通知或意见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对于不配合或抗拒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监察人员应公正履行职责,确保监察过程的公正性。

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促进能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维护良好的节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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