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五类水:污染程度已超过五类的水。
Ⅰ类(一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
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二类地表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三类地表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四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五类地表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综合
水质级别评价的判断标准。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由整数位、小数点后三位或四位有效数字组成:
WQI = X1.X2X3X4
其中:
WQI ——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
X1 —— 综合水质级别;
X2 —— 综合水质在该级别水质变化区间中所处的位置,根据公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确定;
X3 —— 参与综合水质评价的单项水质指标中,劣于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指标个数;
X4 —— 综合水质类别与水体功能区类别的比较结果,视综合水质的污染程度,X4为一位或两位有效数字。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总体上包括两部分:
一,综合水质指数,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1.X2,通过计算得出;
二,标识码,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3和X4,在求得综合水质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判断得出。
综合水质级别评价
判断依据 综合水质级别
1.0≤X1.X2≤2.0 Ⅰ类
2.0<X1.X2≤3.0 Ⅱ类
3.0<X1.X2≤4.0 Ⅲ类
4.0<X1.X2≤5.0 Ⅳ类
5.0<X1.X2≤6.0 Ⅴ类
6.0<X1.X2≤7.0 劣类但不黑臭
X1.X2>7.0 劣类并黑臭
注:X1.X2为综合水质指数。
综合水质定性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水质定性评价依据
判断标准 定性评价结论
X2不为0 X2为0
f- X1≥1 f- X1-1≥1 优
X1=f X1-1=f 良好
X1-f=1 X1-f-1=1 轻度污染
X1-f=2 X1-f-1=2 中度污染
X1-f≥3 X1-f-1≥3 重度污染
注1:X1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整数位。
注2:X2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小数点后第一位。
注3:f为水体功能区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