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在实质上是中美英三国首脑用来记载和宣示他们在
开罗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和协议,表示将以战争这一强制手段保证这些协议实施的协议书,是三国之间的一项具有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开罗宣言的这一性质,从
波茨坦公告中得到进一步的证明。波茨坦公告在国际上公认为是有条约拘束力的国际协定,后来成为公告一部分的开罗宣言,当然也具有它的条约法律性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之间的条约,原本并不对日本发生拘束力;但是由于日本在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三个联系密切的文件就构成了一项新的条约,在中美英苏和日本之间建立了条约法律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各国都承担了履行这一条约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