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的性质是什么?

如题所述

开罗宣言在实质上是中美英三国首脑用来记载和宣示他们在开罗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和协议,表示将以战争这一强制手段保证这些协议实施的协议书,是三国之间的一项具有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开罗宣言的这一性质,从波茨坦公告中得到进一步的证明。波茨坦公告在国际上公认为是有条约拘束力的国际协定,后来成为公告一部分的开罗宣言,当然也具有它的条约法律性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之间的条约,原本并不对日本发生拘束力;但是由于日本在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三个联系密切的文件就构成了一项新的条约,在中美英苏和日本之间建立了条约法律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各国都承担了履行这一条约规定的义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0-26
开罗宣言的性质是没有签字的合同。
《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开罗宣言》发表以后 国际上赞成、接受和质疑、反对的声音都有。当时的英国外交大臣安托尼·艾顿于1943年12月14日在下院讨论《开罗宣言》时曾说伦敦方面觉得自己受到了这个宣言的约束。英国政府在签署《开罗宣言》时不想排除它的拘束力。继任的外交大臣埃尔内斯特·贝文于1950年12月14日指出大不列颠没有理由食言且否认《开罗宣言》 。 1945年7月26日 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节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明确将《开罗宣言》的内容列入这份重要的国际协议之中进一步验证和加强了《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该公告后经苏联加入而变成四个大国的共同保证对四国均有约束力。 5同年9月2日 《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则昭告世界 “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毫无疑义这其中当然包含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并履行其必须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义务即日本公开承认和接受了《开罗宣言》对其的拘束力。此外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及盟国间协议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再度确立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之后包括西方主要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以多种方式对《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湾回归中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开罗宣言的性质是没有采用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 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见解是不成立的。 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虽然规定条约是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国际协议但并没有否定非书面形式的口头条约的效力从而间接地承认了口头条约。确定一项文件的法律性质是否是一个条约决定性的因素不是其名称或形式而在于它
第2个回答  2020-10-26
开罗宣言的性质是确立了战后的国际体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