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对中世纪社会有哪些影响?

如题所述

神法就是《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它弥补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指导人类生活,引导人们做出正确判断,保证内心的完美德行,防止各种罪恶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了上帝的神法的不正当法律,人们可以不遵守。法律制订者的权力和权威来自上帝,并对上帝负责。法律的适当结果是引导人们去获得德行,使他们具有善。法律自身是为社会的“共同的善”的一种理性的条例。所以他认为,法的性质是由人类理性所决定的。虽然阿奎那把神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也为人类理性留下了一定的地盘,阿奎那的神学是理性化了的神学。正因为如此,它在西方的影响是长远的。

伦理思想一般总是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补充,它们相辅相成,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中世纪的伦理思想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差不多所有的道德问题都与基督教教义联系在一起。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是两位经院哲学家,也是神学理论家。

奥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写的《忏悔录》的第一部分就是记述自我反省和改邪归正的过程。他的思想为罪恶的问题所苦恼。开始他从当时盛行的摩尼教的善恶的二元论学说中寻求答案。这种学说认为,善恶是两个对立的实体,各有自己的原则。恶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原因,奥古斯丁人可以不负责任。然而这并没有使他的心情平静下来。后来他又对善恶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企图自我麻醉,但他的心灵仍然得不到安宁。最后他遇到了新柏拉图主义,这种学说告诉他,永恒不变的真理应当到物质世界以外去寻求。这大大地启发了他的思想,结合对《圣经》的研究,他终于形成了一套理论。

奥古斯丁

他按照柏拉图所说的真是天然不朽的思想,认为上帝是不朽的,是至真至善的。在上帝那里,恶是没有的。关于上帝所创造的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万物本身不是至善的,也不是不朽的。万物的善有多有少。因而他认定,善的减少就是恶,恶无非就是善的缺少。他认为,心灵的罪恶,无非就是缺欠天然的善,一旦治好了恶也就不存在了。在他看来,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是人败坏自己善的存在,损坏自己善的本质。归根到底是背离了上帝,背离了至善。他自己正是按照这种思想自我忏悔,从而皈依上帝,弃恶从善。

所以,奥古斯丁鼓吹一种以对上帝的爱为标准的伦理学,他既不认为知识就是美德,也不认为人只有履行其自然职能时才能建立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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