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是怎么表达分数的

如题所述

用先说分母后分子的方式表达
“八分”和古代分数表达法
“八分+数+名”是古代的一种分数表达法。从汉代到清代一直沿用着。东汉张仲景《金匮要略》蜘蛛散方:“右二味为散,取八分一匕,饮和服,日再服。”清代吴鞠通《温病条辨》加减复脉汤:“水八杯,煮取八分三杯,分三次服。”“八分一匕”和“八分三杯”是同类型的分数表达法。
对这种分数表达法进行诠释的,目前尚未发现,但理解不一者则有之。如《本草纲目》蜘蛛[发明]项下,录苏颂引张仲景蜘蛛散时,直写为“每服八分”。《增补评注温病条辨》(1958年上海科技版),将加减复脉汤方后煎服法说明文字,断句为“水八杯。煮取八分。三杯。分三次服。”《温病条辨白话解》(浙江中医学院编辑,1963年人卫版),亦将此句标点为“水八杯,煮取八分,三杯,分三次服。”
把“八分一匕”当作“八分”这是不对的,因为去掉了“一匕”,只写“八分”,那就误解为一钱的十分之八了。其实,“匕”和“钱”是不同的单位,并且仲景方中还没有出现“钱”这个单位量词。所谓“钱匕”的“钱”,是指汉代的五铢钱币而言。古人用这种钱币量取药末至不散落者为“一钱匕”。
汉代已经有“分”这个单位量词,“八分一匕”是不是当时的八分呢?不是。因为汉代重量单位的进制是: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八分”就应该是二两了。散剂一次是不会服用这大剂量的,何况蜘蛛是有毒之品。同时,也不能置“一匕”于不顾。
此外,是不是“八分之一匕”呢?也不是。如果作“八分之一匕”理解,那就只合现在的零点三克强。在仲景所有方药中,没有用这样小的剂量的。固然汉代在表示分数时,有母数、子数间只用“分”的。如《史记·天官书》就有“……三分二……九分八……”的写法,“三分二”就是“三分之二”,“九分八”就是“九分之八”。但“八分一匕”是不能理解为“八分之一匕”的,因为“一”后有“匕”,“一匕”应连读,不能读为“八分一”。将加减复脉汤方后煎服法说明文字,断句为“水八杯,煮取八分,三杯,分三次服。”那是错的。如果按“水八杯,煮取八分”来理解,那就是取六点四杯。这样“八杯”取“六点四杯”,根本不须煎熬,只要浸泡一下,药物就可以吸收一杯多水。但加减复脉汤中只采用浸泡法是无济于事的。特别是救逆汤中有龙骨、牡蛎,亦“煎如复脉法”,那更是不行。再则,“三杯,分三次服”,与“煮取八分”所得的六点四杯亦自相矛盾。
这种分数表达法,实际是省去了母数后(这个母数是十),只用子数加分,再加数词加名词。而后面的数词和名词,是说明前面分数的多少的。“八分一匕”,意为一匕只量取八分,不量满十分,也就是“一匕的十分之八”。也可以说成“十分之八匕”。同样,“八分三杯”就是一杯只取八分,不满十分,也就是“十分之八杯”。“八分三杯”,就是八分一杯的共三杯。实际是二点四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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