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成年大学生还有抚养义务吗

如题所述

郑重国与孙强强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玲。后两人感情不和,于1986年协议离婚。小玲由郑重国抚养,孙强强每月负担抚养费40元。1995年8月,小玲被某大学中文系录取,共需学费8000元。郑重国以物价上涨,原定40元不足以维持生活和女儿的学费不能独立承担为理由,要求孙强强予以分担。孙强强称女儿已经成年,自己也已重新组织家庭,不应无限期地要求自己分担费用,因此拒绝郑重国的要求。郑重国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抚育费由原来的每月40元增加到每月100元;(2)孙强强承担女儿大学学费的一半4000元;(3)孙强强给付女儿抚育费,至女儿完成学业,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抚育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已经协商好的抚育费能变吗?子女成年后,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吗?
答:首先,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与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认。
其次,关于抚育费的变更问题。子女的抚育费在一定条件允许合理变更,因为这种给付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地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这个案例中,原定每月40元的抚育费,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显然不能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小玲又因上大学需要8000元费用,所以每月抚育费增加到100元,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孙强强称,小玲已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了,那么父母仍负有抚养义务吗?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抚育费一般付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遇有特殊情况,仍可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在本案中,被抚育人小玲虽已满18周岁,属成年人,但尚未独立生活,又在校就读,其父孙强强又有给付能力,所以孙强强仍应负担其女的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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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9
《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个回答  2017-11-19
没有,只有道德上的负责
第3个回答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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