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2007年由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小区共设计有7栋商住楼,2008年开发商已开始售房,因原来整个小区的设计平面图没有物业用房,2009年开发商在小区补建了一栋三层楼的物业用房,2016年小区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经查询知道,开发商补建的物业用房县房管所已办理房产证在开发商名下,房产证上的用途为:“物业用房”。现县房管所和开发商说:“我们混淆了物业用房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性质和用途的联系与区别”。现特向华律的律师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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