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过户继承的问题

我父母于2002年在老家买了一处房子,准备给我结婚用,我父亲是党员,后来他向党支部提出申请宅基地给我结婚用(就是2002年买的那处房子),后来隔了好几年才办理的过户手续房产证都是我父亲的名字,后来父母又在城里给我买了一套房子2017年我在老家结婚,由于在城里工作,所以就住在城里楼房里,但我的户口一直在老家,后来父亲去世,家里剩下我母亲和我的哥哥(我哥哥有精神病),我母亲想把买02年的那处房子,过户给我,派出所说要找上一家的户主签字,那个房子上还顶着别人的户口,我们明明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也有,上面的名字也是我父亲的名字,为什么办不了?如果人家签字,就得把户口迁出去,如果不签字,我们就办不了,谁知道怎么办?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因买卖、继承、赠与、置换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变更手续:
①对宅基地发生买卖(转让)行为的,转受让双方为本村农业户的,除提供常规登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司法调解书、转移审批表(村、乡镇、国土所、国土局逐级审核)等。本村农业户以外的只进行权属调查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②对继承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遗嘱、死亡证明、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③对赠与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赠与协议、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④对宅基地进行置换,都有原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的,除提供常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置换协议,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调解书,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4、户主名字变更,但没有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的,同属一个人的,提供新的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户主名称变更证明;属夫妻离婚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另一方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5、宅基地使用证丢失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查清所丢失的土地使用证号,并在中卫日报进行登报挂失,遗失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同时提供常规登记所需材料,所在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按照宅基地发证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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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5
1、可以过户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与户口无关;
2、书面通知村委及国土所要求过户;
3、不予办理过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国土所,打行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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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05
宅基地属于国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买卖和所谓过户。只能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有资格享有宅基地。变更使用人,需要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办理更名手续。追问

我的户口还在老家,我应该有资格呀

第3个回答  2019-07-05
这个情况 国有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转卖权,如果有交易,农村只允许本村一个队里面的人互相转卖。不允许卖给非农业户口的人。而且现在规定一个人名下不能允许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房子,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一下专业人士。
第4个回答  2019-07-05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买卖土地(包括宅基地)是违法行为,你父亲是党员,为了他的荣誉不要再公开喊叫买卖了。土地法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无论是正在使用的宅基地还是待批成的宅基地,都是县政府的审批、批准范围内,特别注意县政府批准是针对特定的一户批准的,基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县政府还可以撤销以前的批准而收回宅基地,就看当事人的家庭符合什么规定了。宅基地转让过户继承都不存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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