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与公司签的合同 要求我把钱打到私人帐户 可以嘛

如题所述

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有: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原本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数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罪。
3、1000万元营业收入属于公司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4、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户直接达到股东乙的个人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建议;如您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应答时间:2022-01-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26
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分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及其复印件。
第2个回答  2020-06-11
得看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了,但前提必须都得合同明确要求是转到私人账户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