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落户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政策性入户

1.干部职工调动入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分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2.务工人员入户

a.在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称长沙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是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b.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c.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3.投靠入户

a.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集体户口的学生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b.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c.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d.长株潭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二、人才引进落户

1.专业技术人才入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2.投资兴办企业入户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3.购房人员入户

在长沙市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

4.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入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名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5.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三、应届毕业生入户

1.高中考取长沙市大专及以上学历学校录取落户(集体户)

2.大专及以上学历直接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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