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卡返点怎样做会计处理

某超市实行购物卡,客户购买购物卡的时候有返点,比如返点 1% ,卖给客户是100元,而实际上含有101元的款,请问怎样做会计处理?多出来的一元作为费用还是别的?请详细一点。
这个不能做销售,因为还不没有销售货物出去。税是按照101元交的,但账上不好反映。
卖卡时:
Dr: 现金
Cr:预收账款
顾客用卡购物时:
Dr:预收账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此便产生了那一元钱也作为了销售收入,但实际上却没有,在此申明,不能作为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成本。各位帮帮忙!

销售的购物卡100元本来就是含税的哈,购货时候的101元当然也是含税的所以税不是1

一、以招待费形式入账送购物卡跟送其他礼品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摘要注明送礼的话,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规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给客户或其他人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购买购物卡时必须取得超市的正规发票和清单,否则会有一种“转移资金”嫌疑。
  二、以办公用品形式入账,一些企业买了购物卡后让超市直接开成办公用品发票,这样就不用像招待费那样汇算清缴作纳税调增处理,同时也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当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贷:库存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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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22
多出来的一元钱是做为费用来处理的。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25
卖卡
借:预收账款 100
贷:现金 100
用卡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1
贷:预收账款1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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