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劳务工程需不需要异地预缴

如题所述

不是建筑施工内容的发票,不需要去外地预缴税款 ,只有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才用预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劳务公司的业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劳务,而不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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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21
纯劳务工程是否需要异地预缴,需要看具体的劳务内容。 劳务公司的业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劳务,而不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需要预缴的情况如下:(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法律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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