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7

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依法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其职责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鉴于在我国的法治水平还比较低下、社会法律意识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若实行纯粹的形式审查主义,势将产生更多的“皮包公司”、“三无企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

结合我地的事情,完善我们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同时赋予登记机关相机实施实质审查的职能;在实质审查中,审查重点应由对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的核定转向对企业设立人和注册资本的查验。

(一)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注重审查效率

我工商部门对申请设立的企业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按法律规定提交各项必要的文件、证件和材料,文件材料是否规范、所载事项是否齐全。只要符合上述程序要件,我工商部门即可核准,准予设立,进而提高审查效率。

但这种登记的效力仅限于向社会进行公示,我工商部门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负责任。为防止企业的乱设、滥设,危及交易安全,应在法律上加重发起人责任尤其是虚假登记的责任,引导良好的社会自律机制的形成。

(二)相机实施实质审查,注重审查安全

我工商部门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但仍享有依实际情形自由裁量是否需要启动实质审查的职能。实质审查可与设立过程中的形式审查同时进行,也可于企业设立后相机实施。

若发现申请设立的企业或已设立企业有与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不相符合者,我工商部门可拒绝登记或撤销已生效之登记,以保障审查的安全。同时,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应许可利害关系人于法定情形下申请企业设立无效或撤销。

(三)实质审查重点的转变,效率与安全并重

实行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情况下注重效率,但同时要实质审查的重点是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目的在于强化对企业的进入管制和行业管理。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质审查的意义在于确认市场主体的设立资格,故审查重点应当转向对企业设立人和注册资本的查验,以切实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能力和信用基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确保安全与效率并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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