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售假难以禁绝与量刑(及处罚)的关系
有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很简单的道理,严刑峻法不能代替一切。现在几乎每天都听人说“乱世用重典”,那么请问秦代的典重不重?又传了几代呢?
制售假与量刑有关系,但关系不是最密切的。贩毒的量刑重不重?处理严不严?禁绝了没有呢?显然是没有的。因此量刑与与制售假有关,但关系并不是最密切的。
2、制售假难以禁绝与道德的关系
有关系。但也不是必然的。很显然,有道德的人是不会去制售假的,但问题是,我们不可能做到让每个人都具备这样的道德。因为道德不是平空存在的,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之上的。今天的人可以说不吃人肉不但是应该的,而且是法律所规定的。但在一定范围内,这却成了道德问题。据说在一个17世纪并入德国版图的小国里面,“不准吃人肉”是写进法律的。也就是说,在写进法律之前,是否吃人肉在当地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那么,我们现在的道德是什么?假如一定要说实话,我只能保持沉默。但有一句话一定要说:道德不是第一因。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通过提升道德来解决问题。在本质上,道德是现状的果,而不是因。因此,如果我们说道德不够,首先应当反思的是现状,而不是存在于思维中的道德。
因此道德不够与制售假是并存的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
3、制售假难以禁绝与“抓之不尽”的关系
这才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它的实质是我国在现阶段下,制售假行为是必然多发的,因此才会抓之不尽。试问,能不能抓尽呢?能!但是,付出的成本太大太大。如果制售假是偶然的行为,那么,量刑也好、道德也好,都能派得上用场。但如果是普遍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就说明这是制度性的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上的调整来进行根本性的扭转。这时候,量刑、道德因素所起到的是辅助作用。
4、我国打击假货策略上的失败。
既然制售假行为在现阶段下是必然多发的,那么在策略上,我们是不是应该要充分利用民众的力量呢?但我们的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存在着重大问题。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且莫小看“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七个字,正是从这七个字出发,竟然能得出汽车不是消费品的重大结论!(详情请参看:
http://auto.people.com.cn/GB/14556/3996560.html)
同理,从这里还可以推导出什么呢?推导出前几年“王海式”的个人打假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法官认为他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这也就是说,来自民众的打假行为被扼制了。作为一个消费者(当然,他或许还没有按照消法的要求“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了什么商品),发现有人出售假货,只能有几种解决途径:
1、上工商局举报。
2、回家睡觉。
在第1种中,他不能从中获益。
在第2种中,社会不能从他的经验中获益。
因此无论是哪一种,售假者都间接的从中获益。
既然来自民间的打假冲动被扼制了,那么,相关职能机构做得怎么样呢?我不多说,参考一下假奶粉案,想一想,为什么假奶粉卖了几年了,职能部门做得怎么样。
除此二者,还有公众媒体的作用。这方面,大概也就集中在每年的315晚会吧,还有每周一度的质量报告。一边是杯水,一边是车薪,你说它能解决什么问题?
算了,越说越生气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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