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谁能给我个昆明市摩托车管理制度的详细资料 谢谢 什么样的车能在二环以内行驶

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高架桥时,除特别许可外,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除特别许可外,不得上道路行驶。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内行驶。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而且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收缴车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二环路行驶限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以下几种情况不可以在二环路内行驶。

一、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二、2007 年9月1日起,新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三、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以及呈贡新区范围内的施工道路及其它改造施工道路上行驶。

四、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每日7:00—20:00,不得在二环路以内的北京路、人民路、青年路、金碧路、拓东路上行驶。但可以在其它道路与上述路段交叉口横向通行。

扩展资料:

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主城区限摩工作进行了再一次的明确,根据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经开区、高新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

自2009年9月1日起,不得在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区道路上行驶;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自2007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且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期】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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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4-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4)46号   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以下(不含750立方厘米)的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我市五华、盘龙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区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各级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也不予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由批准部门负责清理和收回。   二、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内,不再办理属个人自用、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不含750立方厘米)以下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落户手续。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照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落户手续、 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以上的三轮摩托车,经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保险等手续的,可在本市一环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西昌路)以外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   四、凡未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得在本市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 处予100元以下罚款并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一律不得擅自改装各类摩托车。已改装或安装金属、 帆布车蓬等的, 限期于本通告发布之后7 天内自行拆除。违者,处予 200元以下罚款并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制拆除并收缴擅自安装的车蓬等物,同时不予年检签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和驶入禁行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予50-200元罚款,也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至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经吊扣两次以上驾驶证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持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入城准行证,取消入城资格。   七、违反本通告各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车辆号牌、行驶证以及入城准行证。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施行。原对摩托车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09
那我想从重庆骑摩托车到昆明官渡区关岭佳苑
第3个回答  201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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