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与其他国家外交关系的亲疏,将建交国家的关系分为合作、互惠、睦邻友好和伙伴关系四个等级。伙伴关系细分为合作、建设性合作、全面合作、战略、战略合作、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意味着双方不结盟,并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不针对第三国进行攻击。与中国建立伙伴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常是中国周边国家或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实体。
“战略伙伴关系”指的是双方就世界经济问题进行共同讨论,并在军事、战略层面以及国际舞台上展开合作。而“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在军事、战略技术方面的协作与互助。
“全方位伙伴关系”代表着更为紧密、全面和牢固的合作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意味着双方在战略各个领域开展合作。“合作”通常指经济某些领域的合作,“全面合作”则扩展到经济各个领域。“建设性”或“创造性伙伴关系”适用于原本属于不同阵营的双方,通过合作与沟通建立真正的伙伴关系。
尽管外交关系等级可以作为衡量中国与别国外交关系亲疏的一个指标,但它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两国之间的实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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