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认识。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规范在刑事司法领域党的领导及人大的监督,使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
  4、以国家制定法的形式通过对劳动教养的立法,并将其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
  5、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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