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铁路集体企业的职工因单位效益不好,让回家休息,每月给220工资,合法吗?

如题所述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生活费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条款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产假,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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