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厨师一名,之前在一家饭店工作 去的时候谈好,工资5000每月,如果老板对我不满意,提前一星期跟

我是厨师一名,之前在一家饭店工作
去的时候谈好,工资5000每月,如果老板对我不满意,提前一星期跟我打招呼,叫我走人,如果我做的不满意,提前一星期跟他打招呼走人……
后来做了41天,他一声招呼不打,就跟我说饭店生意不好,叫我第二天别来了……(工资期间付我5000一次),因为熟人介绍,剩下的工资老板说十天内付清,后来时间到了,我去拿工资,说没钱,第二天给了我500,剩余1300,叫我月底去拿,今天去拿,又说钱借给别人了,叫我等几天……我该怎么拿回工资?
我明天去打劳动稽查大队电话有用嘛?
或者我去搬他饭店东西卖?
朋友说我的情况,如果找律师,还能叫老板赔一个月工资呢……真的假的?

第1个回答  2015-11-30
打劳动局电话有用,但你要提供证据,最好你录个音。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30
冷静处理,不能去搬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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