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19
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是当前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审法官责任制,可以改变现行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是落实好“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一目标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主审法官责任制对于各个法院来说也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其中涉及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讨论、解决。
主审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有责必有权,要做到权责统一,首先要向法官放好权。责任和权力是一体的,权力下放,有利于责任的明晰。而放权过程中,最核心的权力就是审判权,将案件的审理、决定权力下放给主审法官,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事业心,有利于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激发其主观能动性。主审法官的审判权,应该包括签发、审核文书,主持庭审,组织合议等权力。主审法官对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如果是独任审判的,由独任主审法官直接决定一般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直接签发文书;如果是采取合议庭形式审理的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对一般案件,根据合议结果,也可由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法律文书,而不需要院、庭长、审委会讨论、审批。
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原则上要自行裁判,一般不得提交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是说让“法官独裁”。有一些案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复核、把关程序,在处理上就容易出现偏差。需要提交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因此,在审判委员会组织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重大复杂或疑难、新类型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 案件经合议庭合议以后,虽然形成了多数意见,但是多数意见却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统一,即主审法官的意见为少数意见。对于第一种情形,适合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于第二种情形,适用于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在第二种情形中,因主审法官是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而从众多法官中选拔出来的“精英法官”,其业务水平、专业知识以及其他各方面能力必然要优于普通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所以主审法官的意见应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能轻易否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首先提交院、庭长讨论,由院、庭长对案件给予监督和指导,并且对院、庭长发表的意见要形成书面记录,以防止院、庭长过度干涉案件的处理。如果院、庭长讨论后,院、庭长认为根据案情,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一方面充分尊重了主审法官的意见,另一方面,又可以更好地保障案件质量,并实现了院、庭长对案件的事中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审法官的权利进行了制约。在决定案件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后,主审法官必须事先写好审理报告,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条的适用进行分析、说理,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最后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