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请教大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怎么算。

我们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公司去年4月才成立在外地,而且我们所在的总公司税务并没有给我们相应关于分配的通知或者核准,跑去问总公司税务局说让我们自己确定分配比例。

这个是没法自己确定的,应你们总公司算出让总公司税务局确认,而且总公司会算出你们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你们无法自己计算。方法如下;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 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 资产总额 比例
A   4500 56.25% 900 55.56% 8000 55.17%
B   3500 43.75% 720 44.44% 6500 44.83%
合计 8000 100% 1620 100% 14500 100%
   [答疑编号630501190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
  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9-21
首先你要确定你自己是否需要汇总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确定了,应由总机构对你们进行分摊: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这个事要由总公司来做,弄过一次汇算清缴以后就好办了,如有帮助请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13
首先,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精神执行,总机构须于每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提交当年分配表,确定年度分配率(具体计算办法按57号文三项指标执行),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盖章,下发各地分公司;
其次,13年成立的总公司公司,成立当年不须出具分配表(因为没有12年数据作为13年的分配指标),涉及的所得税,再合并报表后统一由总机构全额缴纳;
再次,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在总机构缴纳,无须在当地预缴,可将其做进分配表中,分配指标和分配率均为0;
最后,每季度按预缴所得税额,根据分配表分配,将分配后的分配表下发给各地分公司,分公司据此预缴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后,还需对超出当年预缴的部分进行分配,并由总分公司分别在当地做汇算清缴。追问

您好,谢谢您这么耐心的解答,但是还是有些疑惑想烦请您,就是:我们的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非法人,所得税和取得的收入都是由总公司来缴的,分公司是没有资产的,只在所属地交个税。总公司这边报企业所得税也是年报的形式在地税申报,而分公司需要的分配表又是所属地主管机关国税要的,那么是不是以后都不涉及按季预缴和分配,如果需要提供分配表也是跟现在一样分配比例之类的都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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