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本法制定。
2.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3.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6.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8.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9.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11.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改写后:
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本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所有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并向公众公布。
3. 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和综合防治。
4. 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5. 用人单位需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并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负责。
6.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管,确保劳动者享有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 国家鼓励研发和应用对职业病防治有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职业病基础研究,提升防治技术水平。
8.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9.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知识,提升用人单位的防治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健意识。
11.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对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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