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保证人必须符合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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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强调“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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