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网络运营部主管,月工资5000元。2013年李某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约定李某受聘担任乙公司网络产品开发部的副主任,每月须到乙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业务指导20个小时,对乙公司的网络产品进行审查、检验、并提出修改意见等,但不需要每天都来公司上班。为此,乙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3000元的固定报酬。该备忘录有效期为3年。由于李某脚踏两只船,顾此失彼,接连耽误了甲公司的几项工作,给甲公司造成了几万元的经济损失,后甲公司知道了李某在乙公司工作的事情,要求李某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辩说,他与乙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合作协议,并保证以后甲公司的工作不会受到影响,但拒绝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甲公司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接触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备忘录是不是劳动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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