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必要的证件,警察证,搜查令等,就合乎程序规定,如果没有就不合乎程序规定。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
(1)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
(2)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搜查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如果有必要的证件,警察证,搜查令等,就合乎程序规定,如果没有就不合乎程序规定。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他们只有一张可能是工作证,其他什么都没有。没有手续的话,账应该给吗?他们只穿的普通衣服,不用穿公安的工作服吗?应该有编号吗?而且就他们的话说,我们没什么问题,只是随便看看,说如果拿到他们单位的话,事就不是这么处理的了。我总觉得像是敲诈。当时我们负责人都不在,所以没给他们找账,后来他们等一会,没等到人就走了,有这么查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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