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长议会制?

如题所述

市长议会制:市长作为执行首长与议会分别由选民直接产生,市长直接对选民负责。市长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和预算,负责执行预算和任免行政人员,市长还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立法。市长议会制是美国大多数市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市长有权无需议会同意任命大多数市政府部门首长,指挥、协调市政府管理工作,拟定并负责执行预算,通过提出立法来指导政策制定,并对议会立法拥有否决权。其主要内容为:(1)市长和市议会议员均由市民选举产生,任期4年,市长和市行政部门首长均不得兼任市议员。(2)市主要行政部门的首长由市长任命,虽须经议会同意,但只是形式而已。只有部分官职如司库、审计官等是选举产生的。市长有权罢免表现欠佳的行政部门首长职务。(3)市长负责执行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市长负责准备年度预算,一旦议会通过预算,市长便有权对预算的执行进行控制。(4)市长和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议会在立法方面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市长不仅可以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创制规章制度,而且还可以否决或部分否决议会通过的立法,除非再经议会中绝大多数通过,否则,该否决即为成立。(5)市设有l个或几个市法院,法官经议会同意由市长任命或普选产生。在有些城市,市长有准司法权,即有权赦免违犯市规章的人。(6)市设有一些半独立的委员会,它们没有管理事务的权力,主要职责是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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