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则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例1】某餐饮企业为顾客供应餐饮服务,当月取得饮食收入6万元,同时为用餐顾客供应烟、酒、饮料等,收人1.56万元。
该店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饮食收入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项目,销售烟酒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则该店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但该企业不属于税法中所指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所以该店的全部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即:
应交营业税=(60000+15600)×5%=378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78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780
【例2】某生产企业在当期销售化工机械设备120万元。同时,又从事应缴纳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3.6万元。该企业以上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17%=204000(元)
应交营业税=36000×5%=1 800(元)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800
如果以上两项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按税法规定,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3600/(1+17%)]×17%=209230.77(元)
借:银行存款 14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230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9230.77
扩展资料:
税法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营业税款。
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兼营非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混合销售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95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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