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中小学生补课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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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该《规定》共6条。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近日,临沂市沂水县教体局对9名教师违规补课活动进行查处通报,辞退其中7名代课教师,对两名在职教师进行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两年内评先树优和职称晋级资格。

7月上旬,济宁市纪委、市教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济宁一中个别在职教师利用暑假时间举办高一新生预科辅导班,规模大、收费高,后经查实该校5名教师违规有偿补课。随后,济宁一中召开党委会,责令朱洪涛等5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分别给予5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并将违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等相应处分。济宁市教育局党委责令济宁一中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

7月14日,济南市济阳县纪委接群众举报并查实3名教师违规进行有偿补课。7月20日至21日,济阳一中5名教师有偿补课被查实,给予其中3名在编教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2017年全年绩效工资等处分,取消济阳一中校长本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资格。

7月24日,菏泽市单县教育局也公开发布了针对一名中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处分决定。从7月9日起,马某在家中招收数十名学生进行收费辅导。单县教育局给予马某行政记过处分,对马某所在中学校长、所在学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山东查处多起有偿补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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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共青团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暑期学习生活,把时间还给学生,使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和有意义的暑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摘录内容: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第2个回答  2020-07-24
举报湖南省郴州市三中高一1923班补课乱纪行为!向那个有关部门举报!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订购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和学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节假日、寒暑假等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更不能搞有偿补课。任何学校不能以任何名义出租教室补课,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任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6-07-13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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