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于何时实施

如题所述

2013年9月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亮点有哪些,《办法》实施后,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会给无偿献
血者带来什么样的关爱。2014年1月1日,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宣贯活动在浙江省血液中心举行,宣传新的法
律,普及相关知识。

    修订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主要亮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献血年龄在原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基础上,凡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3、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献血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等。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

    6、建立团队献血应急名库。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动员团体献血应急名库中的人员参加。

    7、明确了固定献血屋设置的要求:固定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

    8、加强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4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400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8000ml)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9、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证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10、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4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金奖8000毫升)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1、设立关爱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可享受“三免费”

    针对市民最为关心的 “第二十五条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由于这项政策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前期省卫生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局、环保厅、省献血管理中心等部门已
为此事多次协调。目前,已设计完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书”,发证机关为“浙江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证书将包含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的献
血者的照片、姓名、血型、地区、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持有该证即可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门诊诊查
费、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已设计制作完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发放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将证书发放工作实现电脑管理,便于操作和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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