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和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问题1、离职时,公司没有通知我竞业限制的生效,也没有发放我《竞业限制协议》中提到的补偿金;(但同时又没有通知我竞业限制的取消,我查网上的很多说法(非重庆),有案例是说离职后一个月,也有说三个月的,公司没有发放《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的补偿金,就可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取消或者无效了,不知这说法在重庆是否正确??)问题2、《保密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员工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专利的申请权、所有权等都属于公司;(详见附件),
但个人网上查阅国家法律(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解读,竞业限制的相关商业及技术秘密必须是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不为一般员工或社会公众所知悉的。未进行保护的或者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巳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巳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的,即不具有或丧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内容。这样的话,专利就不应该属于竞业限制内容,因为专利是一个会公开的知识产权,是会为社会所知悉的。而且我申请的专利还是离职后才申请的,公司还并没有支付相关保密赔偿金等费用。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虽然签订了这样的保密协议,但是否可认为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