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关于离职后一年内个人申请专利,所有权仍属公司的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离职前,和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问题1、离职时,公司没有通知我竞业限制的生效,也没有发放我《竞业限制协议》中提到的补偿金;(但同时又没有通知我竞业限制的取消,我查网上的很多说法(非重庆),有案例是说离职后一个月,也有说三个月的,公司没有发放《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的补偿金,就可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取消或者无效了,不知这说法在重庆是否正确??)问题2、《保密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员工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专利的申请权、所有权等都属于公司;(详见附件),
但个人网上查阅国家法律(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解读,竞业限制的相关商业及技术秘密必须是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不为一般员工或社会公众所知悉的。未进行保护的或者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巳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巳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的,即不具有或丧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内容。这样的话,专利就不应该属于竞业限制内容,因为专利是一个会公开的知识产权,是会为社会所知悉的。而且我申请的专利还是离职后才申请的,公司还并没有支付相关保密赔偿金等费用。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虽然签订了这样的保密协议,但是否可认为该协议无效?

基本合法。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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