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流转税需要注意税收链条的完整性。
一般情况下,货物流转的终点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也即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增值税流转链条没有中断,因此企业应当视同正常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
而企业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此时不可以将职工视为最终消费者 因为其没有承担最终的增值税),增值税链条断裂。此时企业无法再继续视同销售,应当将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也即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