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弟弟的房产已更名,可否要回?

如题所述

首先找到原赠与依据,再让你哥哥写一纸赠与书给你,就可以过户。
房产证上房产“产权来源”方式分如下几种:分割、合并、购买、继承、赠与、变更、交换、析产。
购买方式是最普遍的,目前市场上放盘的大部分盘源都为购买所得再转让。分割与合并是一对相反的方式,分割是指产权人对物业进行重新间隔,房产证由一个变成多个;合并则是逆操作,房产证由多个变一个。继承与赠与的获得方式之前已多次讨论过,赠与房交易有可能出现巨额税费(评估价全额的20%),买家碰到这类型的房源一定要小心。变更是指业主曾经改名,以新名字再重新出证。
只要业主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即使曾经改名也不影响出售转让,不需要特别为改名而专门重新出证。交换一般是指征用补偿,析产与婚姻变动或继承、赠与息息相关。
如果房产证上“房产产权来源方式”写有“分割”,显示业主名下肯定不止有一套物业,故此业主起码要承担1%的个税。自从出现“房中房”以来,房管局对住宅分割的审批非常严格,目前很难对物业进行分割。因此,在“限购”令之下,住宅分割房产证对业主“无数为”;而房产证合并则有可能使业主增加购房名额,房管局也不易批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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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31
  手机尾号9220的读者:我以前用别人的名字买了一家单位的福利房,是公房。当时我和那个人签了协议,把买房钱给她,买她的产权。但是她老公没在协议上签字,她老公知不知道这件事我也不知道。有关房子的后续一切费用都是我家拿的,买房的票据上是她的名字,但是手签的字都是我的字。如果他们现在要房子对我们有影响吗?如果这处房子公产可以变成私产,需要涉及他们家吗?
  曹忠华律师解答:公房的产权属于产权单位,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有在参加房改,买下该房的产权后,才可以转让。该承租人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承租公房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亦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协议无效。如果他们改变主意要房子会对你们有影响,会发生产权纠纷,公产变私产也要涉及他们的手续。
  曹忠华律师解答:该协议能证明首付有你一半出资和婚后共同还贷,你就有一半产权。
  曹忠华律师解答:不可以,因为赠与已完成。
  曹忠华律师解答:如果你婆婆过世了,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因为公房的产权属于产权单位,不属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曹忠华律师解答: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如无其他情况(比如过错方少分),一般应当平均分配。
  曹忠华律师解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离婚时双方均知道财产的存在,而且对于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应视为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如无其他情况,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曹忠华律师解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你父母出资30万元,但该房未登记在你名下,且不属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在这种前提下,应认定为你父母对你夫妻的赠与。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正式施行,对于夫妻婚前购房以及父母赠与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和规定。建议大家对结婚购房或婚内财产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曹忠华律师解答:一般应该征求你的意见,由双方共同处分。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还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你丈夫未经你同意卖房,虽属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而你只能离婚时在该行为给你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请求你丈夫赔偿损失。
  (以上解答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编辑:刘春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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