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31
手机尾号9220的读者:我以前用别人的名字买了一家单位的福利房,是公房。当时我和那个人签了协议,把买房钱给她,买她的产权。但是她老公没在协议上签字,她老公知不知道这件事我也不知道。有关房子的后续一切费用都是我家拿的,买房的票据上是她的名字,但是手签的字都是我的字。如果他们现在要房子对我们有影响吗?如果这处房子公产可以变成私产,需要涉及他们家吗?
曹忠华律师解答:公房的产权属于产权单位,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有在参加房改,买下该房的产权后,才可以转让。该承租人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承租公房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亦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协议无效。如果他们改变主意要房子会对你们有影响,会发生产权纠纷,公产变私产也要涉及他们的手续。
曹忠华律师解答:该协议能证明首付有你一半出资和婚后共同还贷,你就有一半产权。
曹忠华律师解答:不可以,因为赠与已完成。
曹忠华律师解答:如果你婆婆过世了,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因为公房的产权属于产权单位,不属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曹忠华律师解答: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如无其他情况(比如过错方少分),一般应当平均分配。
曹忠华律师解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离婚时双方均知道财产的存在,而且对于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应视为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如无其他情况,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曹忠华律师解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你父母出资30万元,但该房未登记在你名下,且不属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在这种前提下,应认定为你父母对你夫妻的赠与。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正式施行,对于夫妻婚前购房以及父母赠与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和规定。建议大家对结婚购房或婚内财产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曹忠华律师解答:一般应该征求你的意见,由双方共同处分。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还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你丈夫未经你同意卖房,虽属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而你只能离婚时在该行为给你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请求你丈夫赔偿损失。
(以上解答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编辑:刘春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