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好像是可以的,这样的理解对吗?如果不允许直接转,那么利润分配后再投入公司股本,利润分配的金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会计制度】摘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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