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1、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 一九九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一九九二年因车祸丧生。女 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一九九五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 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一九九九年五月赵 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
-- 作者:尉兰琴
-- 发布时间:2005-11-21 18:02:40
--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 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 ,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 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 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 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代管权
参考资料:http://www.lzdd.cn/bbs_ac/printpage.asp?BoardID=4&ID=11696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